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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晓东“约架”各大掌门,我们当个有法律素养的吃瓜群众

文章附图

近日,北京MMA培训推广中心创始人兼总教练徐晓冬与“雷公太极”创始人魏雷的一段比武视频爆红网络后,该事件因多位武术界人士集体向徐晓东发出邀战书后更是持续发酵,只存在于武侠小说中的武林江湖似乎快浮现于现实世界了。但“武林江湖”与“现代社会”之间隔着一道现实之墙,那就是法律。


1、此次比武的法律性质?

笔者观看了当事人之间的比武视频,比武场地是在一个拳馆的拳击赛台的底下进行的,双方不带任何护具,也无相应的装备,周围很多群众。根据2016年新修改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和各地的《体育竞赛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任何体育竞技比赛的举办虽已经不需要经过体育总局的审批,但都应提前在当地体育局进行审批或者登记备案,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,较大的体育活动还须要向当地公安、消防进行备案。一个专业的体育竞赛活动需具备举办主体的资格审核通过、场地等硬件设施达标、具备专业的裁判人员及相应的比赛规则等条件。而按照当事人的说法,此次比武并没有相应的备案,且比武的二人也不是中国武术协会注册的会员,此次比武从法律的角度看,不属于正常的体育竞赛范围。

裁判辩称此次比武属于“馆内赛”,因为根据各地的《体育竞赛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的本单位、本系统内部的体育竞赛不适用该办法的规定,也就不需要具备上述的严格条件。但应注意,此次比武并非是其馆内人员之间的培训活动,而是馆外人员过来比试,不具有“馆内赛”的性质。

综上,虽然当事人是出于武术套路的太极和竞技类的现代搏击之间进行“切磋”动机,但此次比武更像是民间私自约定的打架斗殴。如出现轻伤以上的后果,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。

2、“生死状”有法律效力吗?

此次比武以及后续的约架中极有争议的就是比赛的规则——“不戴任何护具,无限制规则,可以踢裆、插眼”,而最近的挑战书更是提出“生死由命”的比赛规则。这就是我们以前所谓的“生死状”,在比武前由双方同意签订,该类当事人同意对自己权益进行侵害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被害人承诺。被害人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减免除侵权人的法律责任。但其并不是绝对的,根据相关的法理,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为:

(1)承诺人对被侵害的权益具有处分权利;

(2)承诺人能够理解其所承诺的事项的范围与意义;

(3)该承诺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;

(4)承诺应在侵害结果发生前或者发生时;

(5)必须存在真实的承诺;

(6)侵害行为不能超过承诺的范围;

(7)承诺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。

而依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,个人承诺的权益只限于财产、名誉、秘密、自由等,身体、生命等方面的权益不能承诺。在刑法看来,生命权益不仅属于个人,而且属于整个社会和国家,个人无权自主放弃。而对于身体健康权是否属于承诺的范围法律上存在争议,一般认为可能导致严重伤害结果的承诺依然是无效承诺。而上述类似的对抗式比武处于法律的边缘地带,如果造成对方重伤或者死亡,即使双方同意仍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,即使是轻伤也可能因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而承诺无效。

武林江湖有江湖的规矩,现代社会有社会的准则,无规矩不成方圆。武林打假也好,武艺切磋也罢,任何行为都不应该触犯这个社会的法律底线!小编只能帮各位“掌门”到这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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